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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黄山市徽州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黄山市徽州区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黄山市徽州区建筑业协会(下称本会)是徽州区境内从事房屋、市政、城市园林、水利、电力、建筑装修装饰等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以及与建筑业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新型建材等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组织,是经黄山市徽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合全区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现代化新徽州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黄山市徽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机关黄山市徽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黄山市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即理事长)、副会长(即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

第六条本会会址:黄山市徽州区龙井五路与政务路交叉口处(黄山航浩公司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与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三)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四)积极推广建筑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企业间经营、技术上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五)调查会员单位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单位的投诉,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开展建筑业务咨询,传递信息,编辑资料,组织经验交流;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开展相关评先评优、表彰和奖励活动;

(八)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九)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 建

第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徽州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设、市政、城市园林、水利、电力、建筑装修装饰等企业;与建筑业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新型建材等企事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心建筑行业,在行业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单位及个人会员因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会员资格的,经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

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生效: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对本会变更、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

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审议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4,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并征求各位会员意见,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理事代表、会员代表和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后秘书处制作通讯会议记录,理事签字盖章。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出席表决。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13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集会议,秘书长负责联系落实并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向秘书长请假并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出席表决。

第四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主持协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挑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各项决议;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其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政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五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人员核签。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2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