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日前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重磅!国务院发文: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9月1日起施行!
《条例》 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条例实施在即,关于条例的核心内容,梳理了如下9条内容。
一、条例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中小企业要注意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三、付款期限
● 机关、事业单位
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
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四、不得强制使用非现金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五、拖欠有利息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六、逾期未付要向社会公示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上主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依法实施惩戒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八、机关、事业单位拒绝或迟延支付有限制措施!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九、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