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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工程款有诉讼时效,超过了可能导致败诉甚至工程款泡汤!

2020/10/15 14:10:18浏览1315次来源:建设工程风险防范


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乏有施工单位因工程款催收超过诉讼时效而承担败诉结果的案例。作为工程施工方,在工程完工或结算后怠于催收工程款,但之后又由于催收不利只能以诉讼方式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发包方往往会以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施工方则将面临追讨不到工程款的风险。那么,施工方该如何运用诉讼时效期来保障工程款呢?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欠款诉讼时效进行阐述,供大家参考学习: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期限。如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提起诉讼,同时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的,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债权人便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则在债务人提出抗辩后丧失了胜诉权。


工程款催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各类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1、进度款的诉讼时效:从保修金前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2、质保金的诉讼时效:从保修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3、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时效:除合同已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外,从结算之次日起算开始计算。


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另外,总结下来还有一些恢复时效的办法: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款。


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某房地产公司为发包方(甲方),某工程建筑公司是承包方(乙方)。1999年9月双方签定《工程建筑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2001年1月15日已竣工验收(具有《深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告》),但甲方一直未向乙方办理结算,乙方也未有提出结算要求,直至2009年9月乙方咨询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从本案看,无论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还是视为已确定履行期限,到最后都可以推定一个事实:2001年1月15日该工程项目已通过了骏工验收,甲乙双方应在2001年1月16日—2月15日期间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8年后才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律师、法官展开的一番探讨后,基本确认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期,乙方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已没有意义。


结 语


小编温馨提示:当事人逾期主张民事权利,可能会导致自己失去胜诉权。以上内容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