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会费及代收代缴费用收取使用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收取的相关精神和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区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本会的有关会费收支等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除会员大会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四条、经自愿申请加入并取得正式会员资格的,均应执行本办法,主动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条、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度缴纳人民币12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度缴纳人民币5000元;
(三)会员单位(含企业分支机构):每年度缴纳人民币3000元;
第六条、会费的缴纳及代收代缴费用的收取:
(一)会员应于每年4月底,将本年度会费一次交清。
(二)新入会的会员,从批准入会时一次性交清当年会费。
第七条、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不缴纳会费者,予以通报;逾期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保留在会员名册之内,并在协会会议上通报。
第八条、协会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事务费支出:主要用于开展调查研究、学术交流、技术研讨、业务考察、宣传培训、行业联谊接待、评优评先,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二)会务费支出:主要用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的会务支出;
(三)办公费支出:主要用于本会日常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日常办公用品、水费电费、通讯费、物业费、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办公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接待费用的支出:主要用上级业务部门、相关协会、机构的检查、指导、调研的接待;
(五)劳资费支出: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福利、社会保险、加班、交通等费用的支出;
(六)其他合理并经批准的开支。
第九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财务,按照规定设立会计账本,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会费收据购领、发放、保管、使用、缴销等管理,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协会费用在银行开设专户。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各项活动费用或财务支出由主管人编制预算,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开支。所有支出的费用必须有单据凭证,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核实,并会长审签后方可报账列支。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报请财务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由秘书长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审议,秘书长应于每年年初将协会会费收支情况向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报告,接受会长办公室和理事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协会财务接受区住建局、民政局和全体会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换届或离职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经2026年6月16日二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实施。